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流程(征求意见稿)教程分析.docVIP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流程(征求意见稿)教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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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暂行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机构 (五)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公共领域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 (六)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七)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产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进口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满足国家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并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QC/T 895-2011《电动汽车用传导式车载充电机》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 (四)国产小客车产品配套动力电池须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实时发布已备案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四)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在京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同时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并建立企业及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产品在京销售资格: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5、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生产企业单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5年:1000辆含),下一年度取消企业在京销售资格。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在京销售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流程图 发布目录 在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门户网站公布备案的企业及产品信息。 提交材料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备案所需材料。 备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备案情况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 资料审核 由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附件2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备案材料清单 凡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申请书 一份 见附件2-1 2 承诺书 一份 见附件2-2 4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材料 一份 进口车除外 5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份 6 生产企业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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