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收政策简析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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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规定:调查对象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附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省税务机关复核后同意上报税务总局立案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 ??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 ??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 ??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 ??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 ??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 ??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2013年11月29日,厦门市国税局查结某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避税案件,对该公司支付的大额跨境服务费实施了纳税调整,累计查补税款和利息将超过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认为,该案是全国首个针对大额跨境服务费开展反避税调查的成功案例,为全国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 某跨国企业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在厦门设立两家子公司。从2008年开始,在销售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两家中国子公司的利润率反而大幅下降,财务数据显示,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支付集团内部的费用大幅增加。2008年~2010年,两家中国子公司向该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关联公司支付高额的跨境服务费,总金额达到38亿元。 厦门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小组发现,跨境服务费实际上是将该跨国集团全球服务成本池中的费用先分配给设在新加坡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作为全球运营中心,再分配给中国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新加坡的经营所得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存在着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的嫌疑。 在如山的资料中,一份小小的工作底稿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上面记录了该跨国公司总部与新加坡关联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按照相关部门雇员人数来计算分摊跨境服务费,但是关联公司与中国子公司是按照销售收入分摊费用的。同样的费用分摊,关联公司对该公司信息系统开发、研发、市场营销等无形资产享有经济所有权,但中国两家子公司以更高的比例分摊费用,却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和利益。 最终,通过十余轮正式谈判、200余次电话和不计其数的邮件沟通,在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专家的支持和帮助下,该跨国企业接受了调查小组对于跨境服务费中业务建议费、信息系统(IT)支持费用、研发费用和市场支持费用的定性定量调整建议。该案最终于2013年12月圆满结案,目前已入库税款4.36亿元、利息0.78亿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由于目前象神华、大同等煤炭企业,都不是坑口卖煤,而是把煤拉到秦皇岛再卖,所以看到的秦皇岛的价格,已经包含了运费、港口费等费用。因此为平衡企业税负,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中需要将最终销售价格减除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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