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5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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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私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 四、互惠待遇 五、优惠待遇 六、普遍优惠待遇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和产品等。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后,很多国家相继在法律上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或在实践中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是WTO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特点: 1、互惠待遇。 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如日本和美国许多州就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一)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和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特点: 1、两者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国民待遇国内法、国际条约。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以施惠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常适用于经济贸易的特定事项,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铁路、公路的使用等。 二、最惠国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主要的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通常可适用于以下方面:(1) 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 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 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4) 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5)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6) 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二、最惠国待遇 (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 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 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 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如欧洲的比、荷、卢集团各成员国之间有一些特权和优惠,便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之列。 (4) 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享有的特权和优惠。 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歧视待遇(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亦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歧视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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