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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授课人:尤陈俊 时间:2013年6月23日 第一讲 导论 为什么要学法理学? “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J. G. Riddall,Jurisprudence, London:?Butterworths, 1999. Preface? Acknowledgments 1 I hate jurisprudence: 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 2 Teeth that can bite: John Austin 3 Austin toppled? The attack on the command theory 4 A matter of rules: Professor Harts concept of a legal system …… 一、为什么要学法理学? “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德】伯恩·魏德士 1917年,德国法学家尼尔逊(L. Nelson)在就当时的法学状况写下了题为《没有法的法学》的文章,他在其中强调,如果法学仅仅被理解为盲目的法律适用或机械的案例分析技术时,将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纽伦堡审判 法律与道德的难题 恶法亦法? 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第9条第1款规定:“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习惯;没有习惯的,依据本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法理处理。” 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如何理解“法律现象”? 例子: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15岁至30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14岁到20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577年)强制15岁以上男子、13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20岁、女子15岁以上成家 。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根据一些史学家的实证研究,清代男女平均初婚年龄分别在 20-21 岁、17-18 岁,男子平均19.76 岁、女子 平均17.28 岁。 法律现象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体系 各种法律现象(包括其整体的一般发展趋势和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法之中的普遍性、根本性的道理或原理。 第二讲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定义 “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象形,从豸省,凡廌之属皆从廌。” 一、“法”的词源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法,今文省。佱,古文。” 段玉裁注《说文》,在“廌”字条下如此写道:“《神异经》曰:东北荒中有兽,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獬豸。《论衡》曰: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有罪者令羊触之。按古有此神兽,非必皋陶赖之听狱也。” 《后汉书·舆服下》:“法冠,一曰柱后,高五寸,以纚为展筩,铁柱卷,执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胡广说曰:春秋左氏传有南冠而絷者,则楚冠也。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 (一)“法”的汉语渊源 《尔雅·释诂》: “典、彝、法、则、刑、範、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 “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疏:“释曰:此亦谓常法,转互相训。柯者,执以取法也。宪者,《大雅·桑扈》云:‘百辟为宪’。辟,罪法也。刑、範、律、矩、则,皆谓常法也。” “法”“律”连用 《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唐律疏义·名例篇》:“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序》:“律之为言整齐划一之谓,也轻重得平之谓也,其名始于汉而其书已散逸。” 丘浚《大学衍义充》:“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止,律以着法,所以裁判群情,断定诸罪。” 拉丁语ius,最初指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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