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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2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3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4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5 火灾隐患的判定与整改§6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7 典型场所消防监督检查§8 消防违法行为查处§9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建档 主 要 内 容 我国消防监督检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1957年《消防监督条例》公布施行,公安消防机构肩负起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针对经济建设每一时期的火灾特点,确定这一时期的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对象或单位,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991年公安部颁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涉及消防监督检查的规章。一共有36条,其中第2章为消防监督检查,一共有5条。 1998年12月颁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第36号令),一共有28条。 2004年,公安部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公安部第73号令)。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条款变为38条。 2009年公安部又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于2009年5月1日施行(公安部第107号令),修订后的条款增加到40条。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检查; 行业、系统组织的消防检查; 单位内部消防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一)通过检查督促社会各单位切实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通过检查发现本地区消防安全存在的共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制定相关对策,保证本地区的安全,实现宏观管理与控制。 (四)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也可以为制定或修订消防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四、消防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检查原则 (二)科学检查的原则 (三)监督检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提供服务相统一的原则 五、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力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于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于发现有发生火灾不及时消除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22条) 六、 消防监督检查的管辖分工 1.公安部消防局,不具体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对全国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也不具体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下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城市(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地(州、盟)、县(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同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对所属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与业务培训。 4.公安派出负责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07号令第10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监督抽查的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的内容(11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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