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质量环境等分析报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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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何凤麟 1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产品质量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 一、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和实施机制的总和。环境标准制度的主要环节是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环境标准的实施。 1、环境标准的制定:《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了标准制定的机关,《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是标准的种类: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5条还从环境标准的效力层次角度把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2、环境标准的实施:即各类环境标准的具体执行与落实。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的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的实施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的实施5种情况。 3、环境标准的解释: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国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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