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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大量事故案例证明,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的责任事故。 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三是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畸轻,不能引起从业人员的足够重视。 * 由此可见,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加强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照章作业的责任感,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 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 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 第五十七条 明确了工会的权利。 * 第五十八条 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即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正确理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同于一般的日常性检查。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 (4)检查必须严格进行。 (5)要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后半段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 P75 第四段 P76第一段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副职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p77) 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p77) 生产经营单位车间主任、副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p77) 第十九条 明确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 第二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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