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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焦炭应急上料钢结构制安(中国三安).doc
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 炼铁三厂焦炭应急上料工程 钢结构制作安装 施工合同 招标编号:Z-07-1202-001 (发包方合同编号:B1901202002) (承包方合同编号: ) 发包人: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 2012年02月09日 炼铁三厂焦炭应急上料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人: 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 鉴于承包人已在发包人组织的 炼铁三厂焦炭应急上料钢结构制安 工程的招标中中标,发包人已选定承包人承担其 炼铁三厂焦炭应急上料 项目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工作。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基本条款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炼铁三厂焦炭应急上料钢结构制作、安装 工程地点: 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炼铁三厂 1.2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1.2.1炼铁三厂1#转运站、TL-1、TL-2桁架、支架钢结构、栏杆、爬梯、檩条、檩托板、拉条的制作安装;综合1#转运站皮带机改造;P-1、P-2两条皮带机安装、调试;皮带机下料溜槽制作、安装;1个反吊梁、1台2T电动葫芦(含报检取证)、受矿槽设备的安装;转运站平台铆固件焊接、螺栓(螺栓由发包人提供)焊接。 1.2.2所有主材、辅材(含螺栓)、油漆、施工器具均由承包人负责购买(主材品牌见附件一,油漆选用中昌牌)。 1.2.3 成套设备及皮带机部件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负责安装、调试,皮带交接、彩钢瓦制作安装由发包人负责。 1.3 合同工期 开工日:2012年02月15日; 交工日:2012年04月20日前完工。 1.4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第7条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1.4.1 施工要求: (1)按照图纸及我方要求进行施工,钢结构制作完成后进行喷砂、防腐处理,刷环氧铁红防锈底漆两遍,环氧鲜蓝面漆一遍后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对整体钢结构再刷一遍面漆,保证室外钢结构油漆厚度不得低于150um、室内油漆总厚度不得低于120um。若以上永钢内部标准未涉及到施工要求,则按照国家和图纸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1.5 合同价款 经双方协商,合同预估金额,该工程量为预估量,最终钢结构按图纸净重结算,设备按实际磅单结算。 1.6 单价附表,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范围及工程量确定的单价见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小计(元) 1 钢结构制作安装 按图纸要求 吨 136 2 甲供设备安装、调试 按图纸要求 吨 51 3 电动葫芦安装 2T,h=16m 台 1 合 计(元) 188 1.7水电费按现场制安总价的1%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8本合同工程应由承包人负责制作安装,不得分包。 1.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进行洽商、变更等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优先用于其他对本合同的解释。 第2条 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如下含义: 2.1发包人:指具有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并具备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2承包人:具有工程施工主体资格、并受发包人之委托承建本工程的当事人。 2.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代表其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及合同履行的授权代表。 2.4现场代表:指项目经理委派的,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代表项目经理行使其职责的人员。 2.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选定的、已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本工程进行监理的机构。 2.6工程师:指发包人特别指定的代表其履行本合同的人员;发包人没有特别指派其代表时,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项目即为工程师。发包人既指派发包人代表(如工程指挥部人员或验收人员),又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时,工程师即指发包人代表,并负责履行发包人的权力和义务。 2.7开工日: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2.8交工日: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2.9工期:指按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2.10图纸:指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或者设备供货商提供的并经过审查批准,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以及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或设备供货商所作的修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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