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松山工農.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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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松山工農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辦法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辦法 87 年 12 月 16 日訂定本要點會議討論通過並陳校長核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7 年 12 月 24 日北市教一字第 8728329600 號函核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9 年 12 月 18 日北市教二字第 8928784700 號函修正 臺北巿政府教育局 92 年 5 月 29 日北巿教二字第 09234275500 號函修訂 臺北巿政府教育局 92 年 11 月 24 日北巿教一字第 09239254000 號函同意備查 臺北巿政府教育局 96 年 7 月 2 日北巿教中字第 09635121400 號函修訂 100.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臺北巿政府教育局 100 年 9 月 28 日北巿教職字第 10043417300 號函修訂 壹、依據 : 一、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9年 12月 18日北市教二字第 8928784700號函修正 。 三、臺北巿政府教育局 92年 5月 29日北巿教二字第 09234275500號函修訂 。 四、教育部 96年 6月 22日台訓 (一)字第0960093909號書函 。 五、臺北巿政府教育局 100年 9月 28日北巿教職字第 10043417300號函修訂 。 貳、目的 :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 ,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 及身體自主 ,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培養學生自重尊人 ,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學校安全 ,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教師正確的輔導與管教原則 : 一、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措施,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合理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 ,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措施 ,基本考量: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 ,應多予讚賞、鼓勵 及表揚 。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 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 之受教育權 。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 害 (如罰錢 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但 要求學生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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