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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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 —— 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4)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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