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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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doc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3、案件移送程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 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 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1、按日计罚无上限 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逃避环保监管适用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加大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增加行政执法手段,对于逃避环保监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适应行政拘留。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作为一般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1、实施清洁生产。第41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包括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45条第2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缴纳排污费。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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