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国家)精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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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国家)精要.doc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9月 目 录 一、总说明 (一)总则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 (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四、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三)附则 一、总说明 (一)总则 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本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受灾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1.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失踪严重损失的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续报 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9时之前将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日内核定灾情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报,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一次,核报。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情况统计快报表》 3.年报 全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年1月份和年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表》《救灾工作情况表》《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年月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于1月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与水利、农业、统计气象、等部门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年1月旬开始,组织核查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1月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月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冬春情况报告 统计生活救情况,春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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