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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8项监督内容: 一是监督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是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是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是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比如钢筋、混凝土等; 五是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是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是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总则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组织机构和职责 人力资源管理 施工机具管理 投标及合同管理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分包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 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 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改进 * 4、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及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层次划分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层次划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 标准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范围 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范围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综述 项次 篇目 名称 引用标准数 编录强制性条文数 1 第一篇 建筑设计 38 208 2 第二篇 建筑设备 33 265 3 第三篇 建筑防火 33 446 4 第四篇 建筑节能 10 84 5 第五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10 90 6 第六篇 结构设计 21 176 7 第七篇 抗震设计 12 89 8 第八篇 鉴定加固和维护 7 100 9 第九篇 施工质量 49 314 10 第十篇 施工安全 13 248 11 合 计 共十篇 226本 2020条 *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三、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四、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施工导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与2007年重新修订,2008年4月1日实施。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同时,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突出几点问题: 节能目标将纳入政绩考核 耗能大户政府机构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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