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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法要点.ppt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 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 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 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是五年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6.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第四节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一、国有企业 1、概念: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 2、名称的变革 国营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企业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3、外延 广义:全民、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5个以上设立的股份公司。 狭义:全民、国有独资、2个国有投资主体以上设 立的有限公司和5个以上设立的股份公司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4、特征 (1)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资产来源:没收、赎买、经营、投资 占有形式:国家所有、部分企业发行股票 管理体制:企业占有国有资产并行使管理权,各级政府部门分级管理 (2)国有企业有法人资格 (3)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 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依据国家授权行使经营权,取得法 人资格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二、国有企业法概述 1、概念: 国有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的设立、法律地位、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收购与合并、监督与管制、资产保值、权利与义务以及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特征 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 立法的基础标准体现所有制和企业法律形式的兼容性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3、国有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保障企业独立经营权的原则 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原则 实行经济民主的原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88.4.13通过,8.1生效 企业法 管理学院法学系 三、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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