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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保险合同祥解.ppt
案例9:交付保险费与承担保险责任的关系 ? 1999年4月7日,济南市华兴纸板厂(以下简称纸板厂)向 某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从1999年4月8日零时至2000年4月7日24时,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6万5千元。该厂因资金困难,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分三次交清,至1999年10月底全部付清。保险公司即按双方的约定向纸板厂签发了保险单。 ? 签单后,保险公司多次催要保费,纸板厂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付。1999年6月11日,纸板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纸板厂以火灾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纸板厂未交保险费,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纸板厂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在答辩状中称,纸板厂没有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故不同意纸板厂的诉讼请求。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 5.3.2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单的转让,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是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客体。 在财产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1、财产保险的情形(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用益权以及债务关系发生转移而发生)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只记名背书 。 2、人身保险的情形 (1)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的变更 ? 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但团体险除外。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也就是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 ?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中止、恢复 1、中止 ? 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就是保险合同的中止 ? 保险合同的中止主要集中于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 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恢复 ? 人身保险合同的恢复,就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而恢复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3.3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也称期满终止,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的责任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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