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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细则概述.doc
广安市国家综合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界定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发布实施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收集档案是指市档案馆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发布实施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9号令),将列入收集范围内的档案收进市档案馆保存的行为,包括接收、征集和接受捐赠档案。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广安市的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四条 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3.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4.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5.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
6.本市与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由上级垂直领导的单位,包括本地区邮政、银行、工商、税务等单位。
7.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8.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
市级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
第七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八条 市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进馆的单位和门类。尚未列入进馆范围的单位和其他门类档案,市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第九条 市档案馆收集与本市有关的、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定的地方名牌、名胜等档案。
? 第十条 市档案馆收集反映应接收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及对社会有利用价值的实物档案。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收集本市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著述、信件、日记、声像、谱谍、地契、实物等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如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年鉴、史志和反映本市民间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文物古迹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在接收各单位纸质档案的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十六条 为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凡列入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进馆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编目工作,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整理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1.移交进馆的文书档案,以案卷为单位实行立卷归档的,应当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的,应当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2.移交进馆的科技档案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3.移交进馆的专业档案整理编目应符合档案局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有关规定。
4.移交进馆的特殊载体档案,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有关要求分别进行整理编目;实物档案应当按件整理编目。
第十七条 凡列入接收范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全宗卷,编制全宗指南、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机读目录等必备的检索工具,并随同档案资料一并移交。
1.依据《全宗卷规范》(DA/T12—1994)和《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1994)建立全宗卷、编写全宗指南。
2.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以卷为单位的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以件为单位的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3.科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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