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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法律新1详解.doc
中级经济师法律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考点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1. “经济法”“调整经济的法”。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民商法;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 【考点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1. 法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一种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市场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A.民商法、经济法主导,其他部门法辅助模式
B.民商法主导模式
C.行政法主导模式
D.经济法主导模式
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市场管理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合同法律关系
B.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C.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D.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E.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考点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物权债权债权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请求权: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 法定主义—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约定主义 一般为特定的物、有形的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客体 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不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 物权是()。A.请求权 B·抗辩权C·支配权 D·对人权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 B·行为 C,水杯 D 电视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电 B·行为 C·土地D·房屋 E·债券物权属于()。A·对世权 B·对人权 C·相对权D·绝对权 E·支配权【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同一财产向两人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三】物权的种类 1. 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最完整、最充分)和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使用;主要为不动产)和担保物权(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 按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和从物权(担保物权) 4. 物权(留置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权).按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无期限物权(所有权) 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 B·地上权C·质权 D·所有权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 B·抵押权C·质权 D·留置权( )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 B·所有权C·担保物权 D·准物权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A·抵押权 B·留置权C·地上权 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 【考点】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核心: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3.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考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国有化和没收、先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 (2)继受取得: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继承遗产、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所有权包括以下几项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D·处分 E·优先 【考点】共有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同分割 份额的确定 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方法不能确定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只有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才能确定份额。 转让份额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 转让共有财产、 重大修缮 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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