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法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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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精要.ppt

法律热点回顾 甲、乙两家是邻居。乙常年在外经商,家中无人,平时也极少回家且没有规律。2000年夏季该地区连降暴雨。甲看到乙的房屋年久失修,恐怕难以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叫上家里的人用自家的材料为乙加固房屋。不料,在加固房屋的过程中,甲意外地从房上摔下,把脚摔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乙则说,这房子他早就不想要了,正考虑重新盖新房,暴雨冲垮房屋也没关系,他并没有请甲帮忙照看房屋,是甲自作主张而加修的,因此,一切费用均与本人无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那么,甲为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加固房屋的费用和甲的医药费应由谁来负担呢? 案例解析 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倒塌而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所谓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上述条款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在本案中,乙作为受益人,应当依法承担甲为加固房屋而支出的费用800元和因在该活动中摔伤而支出的医药费500元。 第一节 民法概述 500万美金是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 不管周成宇以前有多少前科,华硕有何种怀疑和猜测,但毕竟和此案有直接联系的只有三点:一,黄静用假名龙思思来进行维权谈判,二,两人提出500万美金高额索赔,三,两人以向媒体曝光为由相要挟。那具备了这三点,是否就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就能让一个动机不是那么单纯的消费者承受10个月的牢狱之灾呢?黄静和周成宇的行为最终被检察院定性为维权过度,那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在哪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安全。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2、行为人从被害人手中强行索走公私财物; 3、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以被害人的处境威胁、揭发被害人弱点、犯罪行为威胁、毁坏被害人财物、人格相威胁等方法迫使被害人屈从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行使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近些年来,一些法律专家越来越倾向于不按敲诈勒索罪处理,而按民事纠纷来解决。因为我们的法律也有一个大原则,能按民法来解决的事情,尽量不动用刑法。有专家分析,当前,本案很可能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一个拐点,也就是说,将来再发生类似案件,公安机关有可能不再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了。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本次华硕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另外,我还想从人性角度来分析一下华硕事件:我认为消费者在投诉商家,保护权益之初,如果再由衷一点,善意一些,而与此同时,商家在处理诚信危机过程中再冷静一些,也善意一些,也许这样的风波就不会发生了。 案例分析 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板,被告专门带原告去仓库看了样品。原告看见样品的质量非常好,表示满意,双方于是签订了50吨钢板的购销合同。 不久,被告将钢板发运给了原告。采购人看了钢板后,发现运到的钢板是次品。经仔细检查后,才知道当初看的钢板是别人存放在物资储运站的,发运给自己的钢板不是那一批货。原告知道上当受骗后,向被告交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被告拒绝了这一要求。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原告误签购钢材合同,并非由于自己主观错误认识造成的,而是被告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制造假象,才使原告在没有意识到上当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被告签订了看样订货合同。 因此,这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必须为这一无效民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必须接受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自愿原则 (4)平等原则 (5)等价有偿 (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7)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归还拾得物可依法获得自愿承诺支付的报酬 原告曾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9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台播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者1万元酬金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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