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企业”法律地位应用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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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法律地位应用研究.doc

?“三来一补企业”法律地位研究 深圳中级法院?? 詹旭伟 “三来一补”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的吸引外资的形式,对于广东省特别是深圳和东莞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与“三来一补”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订的,而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广东经济的一些特点使现有的“三来一补”业务已经在很多方面超出了原有法律框架,而使现在出现的所谓“三来一补企业”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进而给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带来了很多困惑和难题。本文将就“三来一补企业”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深圳审理涉及“三来一补企业”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现有“三来一补”企业800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宝安和龙岗两区,是当地村镇的主要企业形态。2003年,“三来一补企业”的出口额达125.6506亿美元,占全市外贸出口总额的20.03%;进口总额达75.5583亿美元,占全市外贸进口总额的13.87%。可见“三来一补企业”对于深圳的经济特别是对于深圳外贸的作用依然很重要。2001年-2003年,深圳两级法院审理的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三来一补企业”的涉外商事案件有4040件,占审理的全部涉外商事案件的66.6%。除了涉外商事案件,其他的涉及“三来一补企业”的案件,如劳资纠纷、房屋租赁纠纷、行政诉讼等案件的数量也很多。所有这些涉及“三来一补企业”的案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对其诉讼地位和法律责任承担如何确定。 二、传统意义上“三来一补”的概念及特征 (一)传统“三来一补”的概念 何为“三来一补”?“三来”是对外加工装配的别称,具体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而“一补”是指中小型补偿贸易。“三来一补”实际上是一种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方式,是一种灵活简便的投资方式。最早对“三来一补”作出权威规定的是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做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做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该办法至今依然是规范“三来一补”业务最权威的法律法规。1993年6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定位为“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房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条例》对对外加工装配的定义基本上沿用了《办法》的规定,唯一的一点突破是:外商可以无偿提供设备及有偿或无偿提供厂房建设资金。 (二)传统“三来一补”业务的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三来一补”的规定,归纳出“三来一补”业务的特征有:   1、是一种国际投资方式。“三来一补”是国际间松散型的生产合作关系,其实质是不同关税区的国家或地区将本应由自己完成的加工生产过程转移到成本较低的另一国家或地区完成。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双务有偿合同关系。就对外加工装配而言,其性质接近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外方为定作方,中方为承揽方。而补偿贸易的性质接近于买卖合同,中方以分期偿还产品的方式支付价款。   3、各方当事人权责分明。“三来一补”协议的当事人一般有三方,分别为外商、中方的外贸部门和中方的工厂,三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和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各为独立的主体,通过合作共同把“三来一补”业务完成。   4、不存在所谓的“三开一补企业”。中方工厂作为国内法人或者国内法人的分支机构,完成加工工作,收取一定比例的工缴费,与一般国内企业没有分别。因此传统意义上的“三来一补”业务不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不会产生所谓的“三来一补企业”。 三、“三来一补企业”的形成、特征及法律地位 (一)“三来一补企业”的形成 按照《办法》和《条例》的规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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