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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生墨盒案谈起 胡开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专利产品/修理/再造/专利侵权   内容提要: 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使用人可以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进行使用和修理,但不能进行专利产品的再造。在区分修理与再造行为时,应当坚持兼顾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和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首先界定修理与再造的定义,并考虑专利产品的报废程度、维修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   近年来,美、日等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与专利产品维修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引起各国知识产权学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最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的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在我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广大的修理企业的生存问题。专利产品的维修问题,既涉及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的大小,更涉及到专利权用尽理论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到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所以,该问题不仅是当前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基于此,笔者将以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件为例,结合国外司法实践探讨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侵权的认定这一问题,以便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日本佳能公司诉RA公司案   日本佳能公司生产销售BCI-3e喷墨墨盒, 中国境内某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收集这些墨水用尽的墨盒,将它们重新灌墨制成再生墨盒并出口到日本,由RA公司(即Recycle·Assist公司)销售。2004年4月,佳能公司以RA公司进口、销售的再生墨盒侵犯其JP3278410号日本专利为由提起诉讼。JP3278410号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两个:一个是产品权利要求1,一个是方法权利要求10。 产品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特征为要素H与K,要素H为“所述压接部界面的毛管力比第1及第2 负压发生构件的毛管力高”;要素K 为“向负压发生构件收纳室填充无论墨盒如何放置整个压接部界面可以保持一定量的液体”。一审法院认为灌墨不属于新的生产,专利权用尽,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佳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专利权不用尽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专利产品寿命终结后再使用它,属于专利权不用尽;第二种是更换或者修理专利产品的本质部分,使它再延续它的生命,这属于专利权不用尽。本案承认墨盒仍然有使用寿命,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第二种专利权不用尽的类型——“修理或更换了本质部分”,即再灌墨恢复了要素H和K。二审高等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物侵犯了方法权利要求。因此,该法院判决RA公司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R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现已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1]   该案件涉及如下几个问题:修理的含义是什么?修理与专利产品的再造是什么关系?如何判断专利权的用尽范围?   二、专利产品的修理、再造与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取得了专利产品的制造权。所谓制造,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委托他人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即制造的本质是“新产品的生产”。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可以购买并自由使用。但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专利产品往往会发生损坏。此时,使用人可能会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以便对其重新利用。所谓修理,是指“为维持或恢复机器最初运动(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 [2]。修理发生的前提是原专利产品不能发挥其功能,在修理中有时需要更换零件,有时则不需要。   关于修理的合法性,理论上通常用专利权用尽理论来解释。所谓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的销售或使用,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且不构成专利侵权。确立该理论的意义在于促进专利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如果每次专利产品的流通都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则专利产品的流通就会受到妨碍。 [3]另一方面,当专利产品投放市场时,专利权人通过行使销售权,已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润。即使消费者购买专利产品再予以转手,专利权人的利润也不受影响。 [4]因此,承认专利权的用尽理论,既无损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商品的流通,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当然,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注意,专利权用尽的对象应该是合法投放到市场的商品,而不是侵权商品。   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消费者可以对专利产品进行正常的使用。那么,使用中的修理是否合法呢?从修理的目的来看,修理是对已损害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以恢复其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修理不等于产品的制造,从本质上讲,修理是产品使用中的一个环节。所以,按照专利权用尽理论,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因此,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专利产品修理的正当性。   如果使用人以修理为借口而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改造,实现了专利产品的“再造”,则不宜认定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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