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治管理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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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职业病防治法》析解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及危害控制 常见职业病的防治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一、《职业病防治法》析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共七章七十九条,其框架: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经济贸易全球化对我国职业卫生的挑战,使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抓起;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一)总则 法定职业病定义: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一)总则 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不是指全部,职业危害因素目录有界定)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十大类115种)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有用工合同关系) (一)总则 分类管理 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目前主要分类管理有: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放射诊疗项目分级分类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 (一)总则 综合治理 是指职业病防治活动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政府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分工监督管理,工会组织的日常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 (一)总则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一)总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统一负责的执法主体。但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这里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有劳动保障、计划、安监、经贸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等。 (二)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的源头 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职防法第十三条:六项职业卫生要求(危害因素达标、相适应防护设施、生产布局合理、配套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等符合要求、其他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并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建设项目管理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卫生部已颁布了21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的职责 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建立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 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制度;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有专人负责日常监测;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危害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严重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卫生的宣传和培训 用人单位负责人自身接受培训; 对劳动者的宣传、培训。 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进行职业性体检; 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进行调离,并妥善安置; 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危害的报告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应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断为职业病的,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用人单位有责任组织对急性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医学观察; 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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