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精装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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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一 条例出台背景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由各有关部门分头负责,容易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底数不清、监管责任不明,需要由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对各行各业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施统一监管; 放射性同位素“从生到死”的监管措施不尽完善,放射源流向难以及时掌握; 二 修订必要性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失控时常发生,存在安全隐患; 辐射事故的分级、预防、应急、报告制度不完善,应急反应能力不足。 三 《条例》特点 1 完善了管理体制,调整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制度。 3 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 《条例》特点 4 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管理,明确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要求以及审批发证程序和期限。 5 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 明确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处理废旧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均应当进行备案。 6 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 细化了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规定,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制度,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终止时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妥善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对废旧放射源管理以及放射性场所和设施退役的规定。 三 《条例》特点 7 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完善了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程序,健全了对辐射事故的临时控制措施,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8 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 罚力度,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四 框架结构 7章、69条 第一章 总则 编制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分类管理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施行许可证管理 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转让、转移到外省使用进行审批、备案 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源的编码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个人剂量监测 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评估、辐射活动的终止与设施退役 放射源的贮存、回收 警示说明 四 框架结构 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辐射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报告 事故处理与职责分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 4 条) 1 编制目的、2 适用范围、3 职责分工、4 分类管理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第四条) 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许 可 和 备 案 (第5—26条 共21条)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分级审批(第5, 6条)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2)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其他单位的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5—26条 共21条)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领条件(第7条) (1)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 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 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6) 使用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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