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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改革理性,情操与制度.ppt
罗斯巴德:是否符合自然法则(主要是指道德规则) 哈耶克:是否符合“演化形成的规则”(群体选择的结果,包括情操的结果) 补充:斯密区分“人性的协调”(《道德情操论》)和“经济的协调”(《国富论》):人性的协调不意味着经济的协调。人性的协调不需要政府,经济的协调需要。 情操(自利、仁慈、审慎、自责和合宜等,心中的公正的审判官的作用) 理性:概括性规则的认识和尊重 正义法则的执行(政府) 支撑斯密自然秩序之“大厦”的三根柱子 自然秩序 补充:主流经济学对斯密的误解: “经济人”假设: 抽象的理性人,没有问题。 不考虑同情心的经济人,有问题。 但斯密绝不认为,只要自利有够了。 斯密是“道德人”。 二、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改什么? 首先想到的是“制度”: 为什么不合理的制度长久存在? 什么是不合理的制度? 存在违背“自然正义”的“人为制度” “人为的制度”不符合自然法则的要求。 “不适当的法院审判体制,完全阻碍任何正常的法律体系在他们国内自然地确立起来”(p435) 人为的制度阻碍了自然秩序的实现。 比如? 为什么人会去遵守不正当的规则?(行为问题) 原因: -理性 -情操 “理性”方面: -国人的“理性”不是去认识自然法,遵守自然法,而是“忽视自然法”的功利计算。 -认识制度不正当性的“理性不足”,固有的“错误观念” 。 “情操”方面: 对利益相关者的“仁慈”有余(“关系”)。 “正义”不足 结果: -犬儒+无耻 -把“变态”、“病态”视为“常态”。 -追求“最大化”的个人的幸福观和社会的效率观。 -坏的制度长久存在,锁定在坏的制度中。 “改革”就是恢复到自然秩序(自发秩序),回归常态。 需要: 认识自然法的“理性”+遵守自然法的“善” 理性: “理性”应该建立在“情操”(自然法)之上 -让情操决定行动的目标和行动的边界 -离开情操的理性没有意义 善: 不是“仁慈”意义上的“善” ,而是遵守自然法则的“善”。 公平分配、救济(周保松)or 私有产权+公正的审判官? 美好心灵带来美好生活(北欧的经验)。 补充: “生产力”论的危害:认为物质富裕了,人心才会提高(即人们才会追求精神、文化和道德的改进)。 正确的观点:不是先后关系,更不矛盾:人心的提升改善市场经济,从而推动物质的富裕(使发展成果分流到大众手中)。 行动层面: 政治家、企业家和个人: 改革意味着“牺牲” 政治家 企业家确实有“社会责任” 先赚钱再移民,并不能改善现有的制度,企业家需要有实践公民社会的实际行动。 结论: 人心提升 “自觉”的行动 改革 谢谢! 改革:理性,情操与制度 朱海就 2012年12月 第一部分: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现实的分析 人的行为如何决定?与什么有关? 首先是与“人”本身有关: “人”有: 激情(冲动) 理性(计算) 感觉(能力) 情操(道德) 本能 意识形态(意向性、观念) 其次与协调人的行为的道德、规则也有关。 当然,对“人”的假设与“协调人的行为的道德、规则”也相关。 协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的有: 1、自然法与概括性规则(general rule ) 2、自利与同情 3、情操 4、人为的制度 一、自然法与概括性规则 罗斯巴德和斯密 共同点: 都是指人类社会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人为设计的属性。 都是可以认识的。 罗斯巴德的“自然法”很大程度上就是“道德准则”,斯密的“概括性规则”也是指“道德规则”。 区别在于对它的形成的“认识”: -客观存在的,主要借助理性来认识(罗斯巴德) “自然法既是伦理的也是自然的;人理解这种法律的工具是理性而不是信仰或直觉,也不是神的恩赐或启示”(《自由的伦理》,p44) -最初的形成是感觉,或基于情感(斯密): “概括性规则就是这样形成的。它们最终是建立在个别的实例经验上,亦即,建立在我们的道德感或我们自然的功过感与合宜感,在许多个别的行为实例中赞许什么或不赞许什么的经验基础上。”(《情操论》p192) “我们最初所以赞许或谴责某些个别行为,并非因为经过检视,它们显得符合或违背某一条概括性规则。”(同上) “要想象这样一桩谋杀行为是多么可恶,他根本不需要煞费周章地思考:有这么一条最圣神的行为规则,是禁止夺走任何一个无辜的性命的”(同上) “那些概括性的规则,全都是根据我们体验过的各种不同行为,在我们身上自然引起的那些不同的情感效应而形成的”(p193) “这些最初的感觉,以及所有其他赖以形成任何概括性规则的实际经验,都不可能是理性的对象,而是直接感觉的对象”(p409) “最初区分美德与恶行的,便不可能是理性,而是直接的感觉。”(p409) 结论:根据斯密,是在“感觉”之后,才用“理性”概括出这些规则;在概括性规则形成之后,再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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