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作医疗管治工作计划医院工作计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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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合作医疗管治工作计划医院工作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 (三)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分级核算、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二)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 (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第六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合管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合管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 (三)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街道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合管办),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行政上接受街道合管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参合者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用药、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工作。 第九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 区、街道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年人2元标准)全部足额按时到位。不得发生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占用基金的情况。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参合对象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 (二)上述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参合者义务 (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履行的缴费义务。 (二)参合者必须按期一次性整户缴全当年规定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 (三)本区户籍内的当年出生的婴儿可以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次年参合可以享受; (四)参合者缴纳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后。 (五)参合者应自觉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参合者权利 (一)参合者享有因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诊医疗费补偿。 (二)参合者享有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四章 基金标准与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按属地管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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