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计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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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计划 标准厂房建设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效载体。后金融危机时代,沿海地区调整产业结构步伐加快,新一轮产业转移风起云涌,也是蓝山县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机遇期。为进一步集中节约用地,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效率,为招商引资和中小型工业企业提供良好发展平台,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年内在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区完成15万平方米框架结构、多层国际通用标准厂房的建设任务。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原则,鼓励个人或法人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县直各机关、单位参与县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逐步建成一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牢牢把握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动权,进一步提高工业集中度,以良好的平台承接产业转移。 二、目标任务 在县新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各建成一定面积、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含统一规划的生活、办公、廉租房等建筑以及大门围栏、厂区内道路绿化、厂房货梯、供电变压器等配套设施)。2011年12月31日前,启动建设标准厂房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其中可投入使用的标准厂房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 三、建设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政策扶持,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各责任单位可以采取招商引资、合建、业主自建等方式建设,鼓励个人或法人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建设标准厂房。 (二)统一规划管理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地点的确定及各种规划设计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提供。建好的标准厂房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各参建单位、企业或个人可以单独或整体开发某一园区。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各参建单位或个人签订厂房建设协议,规范建设行为,明确双方责权利。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聘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公司负责质量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投资人获得厂房产权、租赁权和合法收益权。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集中连片、做大规模的原则确定,土地按每亩6.4 万元的起拍价依法按程序挂牌后,办理工业用地相关手续,办理50年土地使用权证,并每亩奖励2.4万元用于标准厂房建设。 2.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善建设用地土地平整。 (二)税费政策 1.标准厂房建设列为县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2.标准厂房建成后由投资者自行招商的,投资建设方与租用方签订租赁合同。对外出租三年内所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整体转让。三年内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各项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三)扶持政策 1.实行标准厂房奖励补助政策。在园区内所建标准厂房竣工并完成相关配套设施,经相关部门认定可入驻企业后,由投资者提出申请,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申报省市标准厂房补贴。县财政对标准厂房建设进行补贴。凡带项目经批准只建一层标准厂房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凡不带项目建标准厂房的,一层不补,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60元,三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标准厂房建成后一年内未租出或售出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一年。 2.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园区主要道路、给排水、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投资建设。整体开发园区(含单项购地兴建标准厂房)的,园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 4.标准厂房补助资金一年结算一次,由厂房业主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5.本优惠政策以投资者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签合同承诺事项兑现为前提,未履行合同的不予以补贴和奖励。 6.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战略投资者,实行一事一议。 五、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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