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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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doc

“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 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 ——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 苑 鹏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四种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公司与农户的关系及其对农户福利改善的影响。分析发现,在“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对接”的模式中,农户作为公司的合同工,能够获得稳定的工资收入,但没有决策参与权;在“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的模式中,公司与农户初步建立起还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农户作为合作社所有者的身份开始得以体现,可以参与合作社决策,分享合作社收益,其社会联系网络也得以拓展;在“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的模式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是农产品供应链中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农户作为合作社的所有者,拥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农户福利增进的空间明显扩大;在“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的模式中,农户彻底摆脱了公司,通过自办合作社及其加工企业,建立起独立的全产品供应链,实现了以农户为主体的纵向一体化,农户福利增进的空间达到最大化。本文认为,如果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目标是改善农户的市场地位,那么,扶持的重点应是农户自办的合作社及合作社自办的加工企业。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 “公司+合作社+农户” 农户福利 一、引言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中,对纵向协作或垂直一体化等不同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进行比较制度分析是一个热点(例如王爱群、夏英,2006;罗必良等,2007)。“公司+农户”模式存在的制度劣势得到了广泛讨论(例如周立群、曹利群,2001;牛若峰,2002;杜吟棠,2002;郭红东,2005徐旭初2005;黄祖辉、徐旭初林坚马彦丽徐旭初2004年以来,笔者开始关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曾走访过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十余个省(区、市)的数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对数十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案例调研,发现“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从公司与农户关系的角度看,可以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①公司领办合作社与农户生产者对接;②公司与农户合办合作社;③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④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本文试图对它们进行具体的探讨,分析不同模式下公司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特点,并比较不同模式下农户市场地位、经济收益与风险、社会关系网络、决策参与的变化,以及最终带给农户福祉改进的差异。 在福利研究方面,自庇古(1932)做了开创性研究,使福利经济学成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并将福利区分为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以来,尽管学界对于福利的内涵、边界一直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是,个人福利包括经济状况、决策参与、社会联系等基本方面已是共识。近年来,随着阿玛蒂亚·森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强,他所提出的可行能力概念(capability)(阿玛蒂亚·森,2002),以及将人类和人类的生活质量而不是实现人类发展目标的经济增长作为政策的中心,用人类的自由和决策能力而不是财富来衡量生活质量(阿玛蒂亚·森,2012)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并推动福利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中国,农户福利问题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中,目前只发现个别从农户福利视角的研究文献(例如周洋、施思,2006,董进才,2009)。本文试图对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的农户福利改善情况进行比较,限于研究视角的狭窄和研究素材的有限,本文仅考察农户收入的变化、社会资本的变化和决策参与权的变化。 二、模式一——公司领办合作社:农户是公司的合同工 公司领办合作社以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为典型代表,并且在这四种农业产业化模式中也最为普遍。其基本特征是,公司以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建立起公司与农户之间纵向的长期契约关系。合作社本质上是公司的原料基地、第一生产车间。公司控制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农户是公司的“打工仔”,与公司并没有形成风险同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此模式的典型运作方式是,合作社按照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包括产品品种、规格、规模、交货时间以及交货价格)进行生产,而公司为其提供品种选择、投入品供应、生产技术指导、流动资金保障、产品回收以及生产性基础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服务,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公司+农户”制度的完善,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劳务外包关系。即农户不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而是公司雇佣的合同工,生产公司所规定的产品;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按照农户提交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该模式在养殖业中最为典型。对于农户而言,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好处是他们不再承担任何产品销售不出去或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市场风险,也不再需要自我决策生产什么,并且有了稳定的预期经营收益;而公司可以控制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为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在此模式下,合作社只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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