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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解析
业主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解析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简单地说就是管理物业。
什么叫做“物业”?物业就是房产和地产(地产即土地使用权)。在商品房开发小区,房产和地产不可分离,物业统称为房地产。物业管理就是管理房地产。
什么叫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的定义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这一定义犯了形式逻辑上的常识性错误——循环定义的错误。这一定义,没有说清楚“管理”的内涵。《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管理”,首先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对物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业管理就是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物业管理的分类
小区的房地产包括为各购房人个人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不享有独立的地产)和为全体房屋所有人共有的房地产即公共财产,物业管理包括对个人房屋的管理和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对个人房屋的管理称为“特约物业管理”,对公共财产的管理称为“公共物业管理”。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都要求购房人与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都约定有委托事项的范围,委托事项的范围无外乎两项:(1)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2)对小区内公共财产的管理。其中,“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就是特约物业管理,“对小区内公共财产的管理”就是公共物业管理。
以是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标准来划分,物业管理又可分为:“前期物业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被称为“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物业管理被称为“后期物业管理”。无论是前期物业管理,还是后期物业管理,都各自包含“特约物业管理”和“公共物业管理”。
三.物业管理与房屋维修的区别
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诉讼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包括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回答法官提出的其是否对业主的房屋进行了管理的问题时,都将其对购房人的房屋进行的“维修”作为其对购房人(以下称“业主”)的房屋进行了“管理”的证据。
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房屋的维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自己对购房人承担的房屋保修义务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情况是物业管理公司代开发商履行房屋保修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房屋的维修不属于开发商对购房人承担的房屋保修范围,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工本和材料费,这种情况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的一次独立的有偿服务。
无论是哪种情况的“维修”,都不属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中的“管理”是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现实中,业主对自己的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始终是自己在行使,从来没有哪一个业主将其中的某项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所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中所谓“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履行。
四.“公共物业管理”是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
“公共物业管理”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对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既是共有人共同的权利,也是共有人共同的义务。在开发商向第一个业主交付房屋后,公共财产开始形成,对公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也是开发商和业主应共同承担的义务。那么,“公共物业管理”就应当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内涵:
1.“公共物业管理”是财产共有人——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开发商与第三人、或者业主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共有,而不是基于合同。
3.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来自合同的约定。
4.开发商和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也是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现实中,“公共物业管理”都是通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业主将小区公共财产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进行的,这样,似乎使“公共物业管理”成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这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公共物业管理”作为开发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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