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在住房发展不同阶段的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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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在住房发展不同阶段的政策

世界各国在住房发展不同阶段的政策城市住房政策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住宅问题的标志,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重大作用,同时也在提高社会福利,社会生活素质,保持社会的安定上起到重大作用。 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主要靠市场的作用和经济的手段来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在住房建设上的支配作用很小。如美、英、日、德、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其国民收入水平较高,多数人基本可以靠本身的家庭收入和市场化金融政策的支持具备自行解决住房的增量和质量的问题。政府的作用和政策性的干预主要在社会福利和最低收入的保障上,用于增加政府的公房建设限制性地对中低收入家庭低价出租和出售。另一方面,尽管这些国家主张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但由于住房问题涉及到居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政府仍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制定住宅发展计划和战略等各种手段来干预和解决住宅问题。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政府均面临着战争破坏之后的重大经济问题和解决房荒的问题,国家出面干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解决城市住宅问题几乎成为各国政府的首要选择,但随着住房数量问题的解决,多数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政府除了制定相关政策之外,基本退出了投资和直接干预住房建设和市场的领域。 收入者和困难户。新加坡 50年代约有100万人,其中84%的人口平均1户不到1间住房,政府以大规模的政府投资和政府强制性的住宅基金首先快速大规模地兴建了大批量的低标准住房以解燃眉之急,后期才提出提供设备齐全的居住环境的目标,这批最初政府兴建的低标准房屋在80年代末开始大量拆除和重建了。香港 50年代有50万人(约占当时人口的14)无房,政府拿出相当于国民总产值的6%投入于建设公房解决中下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到70年代初这些低标准的住房仅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25平方米。 英国战后曾实行福利性住房政策,政府大量投资建设公房,低价出租以解决战后的困难, 60年代才逐渐改变这种公房出租的住房政策。 法国政府战后也以大量投入资金进行公房建设,解决住房危机。同时法国于 48年最先实行了住房补贴的政策,用大量的住房津贴促进住房危机的解决。 瑞典则以“非盈利的住房公司”大批建设公房,由政府提供无息和低息的贷款,解决全部资金问题,免征公司的各种税利,降低建设成本出售和出租房屋以优先解决房荒问题。罗马尼亚战后基本以国家投资建房为主,出租给居民, 80年后才改为先卖后租,89年后大量减少了国家投资,鼓励个人建房和国家几乎无偿提供土地。 因此,公共住房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是:政府能够提供大量的土地和资金,而缺乏相应条件的政府是无法有效地实施实行公共住房政策的。 3)住房自有自用化政策 战后国家干预的增加在解决重建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大量提高了公有住宅的比例,但由于政府低租金的公房出租已不能维护成本,成为政府财政的长期负担。多数国家在基本解决了战后住房危机之后,都充分认识到政府完全承担提高住房面积和提高住房质量的责任是不可能的,因此均调整了住房政策的导向,采取了住房自有自用化政策(部分国家在战后解决重建危机就开始了这项政策,但限于居民私有的能力不足,这项政策尚处于从属地位),鼓励私有住房政策成为了各国解决住房增量问题时的主要和共同的途径,并提出在第二阶段解决住房问题的目标是以“每个家庭拥有一套独立(单独有公厕、客厅、浴室、厨房的成套住宅)住宅”为解决增量住房的标准,个别发达国家以“每个居室不超过 1个人”为标准。 住房自有自用化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和管理,可以大大减少公房租用的比例,是不以所有权私有化的住房出租赢利为主要目的。实行住宅自有自用的政策重点在于帮助低、中等收入阶层购买或自建住宅,同时也鼓励了有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者扩大住房消费。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扩大和增加住房条件,改善环境,并有利于减轻国家在住宅建设上的负担,对加速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多国政府都大力采取向住房自有自住倾斜的政策,给予各种优惠和方便(加补贴)鼓励个人购置自用房屋,在需求和供给方面分别制定了具体措施: 在需求方面:①减免自用住房所产生的各种归属所得税;②向低、中等收入阶层提供购置自用住房的长期、低息贷款和贷款利息的补贴;③减免个人购买住房的交易税费(包括再转让的交易税费);④减免个人收入需购置住房的收入所得税以及在更换住房的买卖过程中的税费。 在供给方面:①在法律上对个人自建和购买的住房给以保护,鼓励自建住宅;②在自建住宅和用于居民购置的住宅土地和建材上给以方便,减免土地占有和使用的税费,并提供建、购房贷款和补贴;③帮助和促使住宅建设合作社的创立和发展,给以非盈利的合作社各种法律和金融支持(包括合作性建房基金会);④政府兴建供给出售给中、低收入者的公共住宅,扩大住宅供给量;⑤减免住房资本所得税,并鼓励个人低价售房。 在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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