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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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

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 1.总则 1.1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保障国债市场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债市场和国债期货市场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操作合作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金所交易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割的国债期货相关业务。 2.可交割国债 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由中金所根据相关规则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3.交割账户 3.1投资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国债期货等相关业务,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遵守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3.2投资者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报用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的债券账户(申请书详见附件1),一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债券账户,且必须为该投资者对应的债券账户。中央结算公司收到投资者申报材料并审核无误后,于次一工作日开通该投资者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投资者须保证申报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若申报账户无效或错误,将不予开通国债期货交割业务。 4.交割流程 4.1卖方投资者交券 中金所于交券日约定时间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国债期货交割中金所收券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将指令提交卖方投资者确认。如无异议,投资者应尽快确认该指令;若有异议,应及时联系中央结算公司与中金所。指令一经确认,中央结算公司将国债期货卖方投资者国债过户至中金所账户。中金所与投资者须保证所发送或确认指令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已开通债券账户分组合功能的卖方投资者,在确认上述指令时,应填写划出债券的分组合号;若确认指令时未填写分组合号,系统将默认从第一分组合划出债券。 若卖方投资者在交券日营业日终前未对中金所发送的指令进行确认,则该笔国债过户失败。 若指令确认后,截至交券日日终某一卖方投资者账户内可用国债数量低于过户指令的面额,中央结算公司将其账户内该只国债的实际托管量可用余额以百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并按取整后的面额完成过户。若指令确认后,截至交券日日终某一卖方投资者账户内可用国债数量低于100万元,则过户失败。 4.2 买方投资者收券 中金所于收券日约定时间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国债期货交割中金所付券指令。中央结算公司于当日按照中金所指令将国债从中金所账户过户至买方投资者账户。 对于已开通账户分组合功能的买方投资者,系统将默认将券划入其第一分组合。 5.应急处理 投资者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确认国债过户指令的,可采用应急方式办理。填写“国债期货交割过户应急指令书”(见附件2),签章加密押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核对密押无误后代为发送国债过户指令。 6.服务费用 6.1 过户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5元/手(一手为一百万元面值国债),由中金所向交收双方收取。 6.2 转托管服务费 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由中金所按照从中央结算公司转托管至中国结算公司部分国债所涉及的收券方逐笔核算,并由中金所分别向收券方收取。 7.附则 本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委托你公司为我方以下债券账户开通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相关信息如下: 申请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名称 申请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号 申请人在中金所交易账户名称 申请人在中金所交易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需申请单位将盖章原件寄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100033) 电话88170733 附件2 国债期货交割过户应急指令书 业务凭单号:E2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单位债券簿记系统联网终端临时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办理业务,故以传真方式发送国债期货交割过户指令。我单位保证所发送的应急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电子密押:( 16位数字) 发送日期:年月日【要素1】 密押生成方名称:托管账号:  付券方名称:付券方托管账号:【要素2】 收券方名称:收券方托管账号:【要素3】 债券简称:债券代码:【要素4】 债券面额:万元【要素5】 交割日期(yyyy-mm-dd):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结算代理行或托管银行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密押生成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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