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the-Unidroi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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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10 条文中文文本(Chinese Version of the Black Letters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10)* 翻译:兰磊 审校:张玉卿 序 言 (通则的目的)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应适用通则。∗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2010 条文及注释中、英文文本 (English and Chinese Versions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10),( 翻译:兰磊,审校:张玉卿)已于 2012 年 7 月由中国商务 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978-7-5103-0723-2。 * 希望在合同中约定其协议受《通则》管辖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并加上任何希望的例外或调整: “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管辖,[除了某条款]”。 希望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的辖区法律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 1 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规范管辖时,可适用通则。 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通则。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通则也可用作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 1.1 条 (缔约自由) 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 1.2 条 (无形式要求) 通则不要求合同、声明或其他任何行为必须以特定形式做出或以特定形式证明。合同、 声明或行为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 1.3 条 (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的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 “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 )管辖[除了某条款],必要时由[X 管辖区]的法律补充”。 2 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 1.4 条 (强制性规则) 通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限制根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所导致的对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 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于一国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第 1.5 条 (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 1.6 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 (1)在解释通则时,应考虑通则的国际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通则又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 定的一般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 1.7 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1)每一方当事人应依据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当事人不能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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