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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主体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思考题 1、试述商主体的种类和划分标准。 2、试述商法人的概念及与其他类型法人的区别与联系。 3、试述商个人的概念及与自然人、商法人的区别与联系。 4、试述商合伙的概念以及与商法人、商自然人的区别与联系。 5、试述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 董安生:《中国商法总论》,吉林出版社1994年版 二、区别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都是拟制的法律主体,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如合伙成员组成上都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基础都是合伙协议,且都根据合伙协议确定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但两者也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设立的目的不同 商事合伙的设立是以营利为目的; 民事合伙的设立仅仅是为了确定并维持合伙人相互之间的特定关系,其宗旨在于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互助协作,因而具有互助性。 (二)成立的根据不同 民事合伙的成立根据是一元化的,即缔结合伙合同,可口头。组成成员只能是自然人; 商事合伙的成立根据是多元化的,除需要书面合伙合同外,还需订立合伙章程以及办理商事登记。必须工商登记,领取执照。组成成员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观表象不同 商事合伙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标志; 而民事合伙则无需具有这些标志。如商合伙有合伙名称或企业名称、组织规范、营业资本、营业场所、商业帐簿、银行帐户等。 (四)业务重心不同 民事合伙体现的是互帮互助精神,仅有内部业务,原则上不具有对外业务;可营利可非营利; 商事合伙业务则既有内部的权利义务、又有对外的商事经营活动,并以对外的商事经营业务为重心。 第四节 商事公司 《公司法》维持原有公司条例(草案)与规范意见的立法格局,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法》准确地界定了“有限责任”的含义,即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一旦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告解除,同时,公司本身仍需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一)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从与辅助对象的相互关系来看,商事辅助人可分为独立辅助人与非独立辅助人。 (1)独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一般而言,独立辅助人本身就是商事主体,而开展的营业就是辅助其他商事主体的营业。独立辅助人包括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仓储营业商、承揽运送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2)非独立辅助人:又称为商事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内部辅助其营业的人,如经理人、商事学徒等等。 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二)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代理商有以下几项特点: 1.代理商所经营的业务是为被代理人促成交易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结交易。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人之托促成交易或代人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独立是指“基本上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活动和支配自己的工作时间”。 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三) 二、居间商 居间商,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居间商的特点表现在: (1)受人之托,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及报告可以订约的相对人,或者周旋于各方之间,使合同得以订立; (2)所媒介的行为为商行为; (3)以居间为营业。 例题: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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