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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已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保障问题
──基于河北石家庄市妇女回娘家要回承包地案例的实证分析
林 坚 马彦丽 杨 云
摘 要: 在石家庄市的部分农村,自从1983年初次实行土地承包后从未调整过土地,也未收回已婚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这与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将要出现的情况非常相似。在这些地区,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去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我们也发现在少数村庄有很小比例的妇女从娘家要回了自己的承包地。本文通过对部分村庄少数已婚妇女从娘家要回自己土地的现象进行剖析发现:对自家经济状况的考虑是促使已婚妇女回娘家要地的主要影响因素,虽然有部分妇女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且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很多妇女并不主要是从维护权利的角度出发决定自己是否从娘家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不发达是阻碍已婚妇女实现自己土地权利的重要影响因素;不同的村庄的舆论、传统习惯和经济发展特点也是影响已婚妇女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利的重要影响。因此,要维护已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除了加强宣传,使更多的人明确妇女的承包权利外,移风易俗,加强典型的示范作用以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市场的发育都是有效的手段。
关键词:土地承包法;已婚妇女失地;承包权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妇女在婚嫁过程中丧失土地承包权的现象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全国妇联最近对全国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其中有43.8 %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了土地,另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失地对已婚妇女家庭造成的影响有所不同。在非农产业不发达地区,农业仍然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失地妇女的家庭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比较大(朱玲,2000);在经济发达省份和城郊地区,非农收入已经成为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失地妇女更多关注的是土地代表的户籍和村民身份以及与之相关的集体福利和其他经济权利;而在劳动力大量输出的省份,妇女滞留家中从事农业劳动,由于她们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对家庭收入贡献不大,所以失地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在这些地区的影响相对较小。后两种情况发生面不广,在目前,第一种情况更具有代表性。但无论何种情况,妇女失地都是合法权利的丧失,它或多或少地减少了农村妇女的生活福利和保障。
韩小兵、郑玉顺等(2003)认为已婚妇女土地承包权流失的症结在于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再加上我国的农业生产传统上就是以家庭拥有和耕作土地的,因此按人口平均分配已转化为家庭成员按均等份额共有土地承包权。朱玲(2000)进一步指明,村社的土地实际上是在农户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分配的,没有界定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权利,也就没有涉及妇女这个特定群体的权利。大量调查表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3;林志斌,2001;朱玲,2000)虽然妇女在最初的土地分配中没有遇到很大的困难,但是当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妇女外嫁之后(在“从夫居”的传统背景下,婚嫁中的迁移方往往是妇女),户籍变更使得掩盖在家庭关系下而没有明确到个人的土地承包权非常容易流失。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仍然明确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减少了村庄内小范围调整土地的可能性。土地稳定政策有利于维持农户对土地长期投入的热情,但是同时减少了通过村集体的土地调整应对人口增减的可能性,尤其是外嫁妇女在夫家得到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虽然土地承包法特别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平均家庭农业收入 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辛集市东张口村 5080.0 4210.0 82.9% 赵县北王村 5921.1 1958.8 33.1% 元氏官庄村 12833.3 2020.0 15.7% 元氏褚固村 17550.0 2950.0 16.8% 在具体样本的选择上,我们把调查对象限定为初次土地承包时尚未出嫁,因此出嫁后没能在夫家村分配到土地农村妇女,从时间上推算这些妇女的年龄一般在20-50岁之间。由于从娘家要回自己的土地的妇女比例较低,因此要求对要回土地的妇女尽量纳入调查范围,对未要回土地的妇女则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调查。共回收问卷140份,其中有效问卷110份,有效率为78.5%。样本户的分布情况:东张口村50份、北王村20份、官庄村20份、褚固村20份。
被调查妇女家庭人口数平均为3.88人,平均育有1.83个子女。其它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问卷内容主要包括该妇女承包地的处置情况、其家庭的土地规模和构成、对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的认识、是否希望多种一些土地、是否打算要回自己在娘家的土地、最终有没有要回,在向娘家要地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障碍是什么等等。为了分析影响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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