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docVIP

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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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志勇等:浅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解志勇、裴建饶:浅析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 ????内容提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被害人的有效救济。 ????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 致害赔偿 法律性质 救济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公共设施众多,必然会发生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此类案例,并已成为实务界与学界探讨的热点。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1988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原告王烈风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公路时,遇大风吹断公路旁护路树,马躲闪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千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发生事故公路及路旁树木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受害虫黄斑垦天牛危害严重,部分树木枯死已三年之久,经上级批准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发生上述事故。法院认为:“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护路树被虫害蛀朽已三年之久,直接威胁公路上的车辆行人的安全,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的一年多时间内,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有过错的。”依《民法通则》第126条及第119条,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向原告王烈风支付损害赔偿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第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学者认为,“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正式确认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的第一个判例”。[1] ????案例二: ????1997年9月28日,某公司驾驶员缴纳公路管理费后驶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途中因避让前方一捆塑料编织布撞上护栏,造成一死三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其因缴费而与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未履行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且事发当日,高速公路管理处巡查道路7次,已尽安全维护义务,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1999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对原告使用高速公路发生车祸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14万佘元。该案号称“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因其涉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等重大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兴趣。[2] ????围绕着上述案件,我国法学界也展开了热烈探讨[3] ,其中不仅有民法学者,也有行政法学者。大家观点林立,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问题: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还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等等。本文也打算循此思路,着重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途径作一粗浅探讨。 ????在进行探讨之前,本文先就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作一分析和梳理。 ????二、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一)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 ????“公有公共设施”并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用语,在理论界与实务中用语颇不统一,与其含义相近的语词有“国有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等,而胡康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及的用语即是“国有公共设施”[4] 。其实,“公有公共设施”是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使用的名词,台湾地区1981年实行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台湾地区的立法,直接借鉴自日本1947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项 有关“公共营造物”的规定[5]。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赔偿法中也存在类似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例如,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草案)第1条第二项规定:“公权力主体对于因其技术性设施之故障所生权利之侵害,亦负赔偿之责。”法国行政法中则有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物等概念,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有所重合,同时其判例法也为特定的公共工程活动和公共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救济途径。[6] 英美法系也在实际案例中确立了公有公共设施赔偿的制度,如英国历史上最早的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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