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特点成因与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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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   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 宋菊香   全国的村级组织有84万之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队伍十分庞大,他们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的“末梢神经”,其一言一行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而近几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上访、越级访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针对这一情况,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008年至今共立案查处“涉农”案件8 件 20余人,占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 35.5 %,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30余万元。本文将结合近年来我院及其他县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l、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退耕还林等公款,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其中涉及救济补助款、退耕还林款等方面的案件居多。   3、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并有上升趋势,通常是村书记、主任与财务人员合伙作案。   4、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伪造发票,虚报冒领。如案例一,我院2008年查办的两名农技服务中心主任,分别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支农惠农款共3.9万元。二是恶意串通,私分公款。如案例二,我院2005年在区水利系统查办的2件贪污案,两名水利部门干部在管理使用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水库除险加固国债资金过程中,分别采取与他人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贪污私分公款共5万元。三是公款私用,积重难返。四是挪钱赌博,久挪案发。如案例三,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2005年查办的某农电收管人员,屡次挪用其经手电费共35万元购买“六合彩”赌博,输光后投案自首。 五是 “借”钱下蛋,直接挪用。如案例四,我院2008年查办的某某镇某某村某组长,利用其代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工作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13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从中获取高额利息。   5、社会危害性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不仅侵害了一方百姓,而且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1、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从上述案例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有的述职述廉只是走过场;审计监督轻描淡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治理。   2、管理有缺陷,改革不到位。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   3、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基层组织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如上述案例四中太京镇某某村某组长在2003年至2008年长达5年的时间里,陆续擅借公款30万元、挪用公款13万元牟利,该组财务不公开,村民眼前“一抹黑”。   4、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等,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不能到位,以致其中有些人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1、村党支部人员的认定问题。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本人认为,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2、村公务范围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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