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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难题.doc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难题 ――以华源股份重整为例 高长久 汤征宇 符望(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建立了重整制度,而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稀缺性使上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但这一破产程序仍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给司法带来挑战和难题。本文借助一个实际案例,对若干法律难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1、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启动条件与司法审查。2、管理人的指定问题。3、上市公司重整方案的设计与法院的审查。4、重整中的债权人及出资人会议召开中的难题。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问题。6、重整行政审批与司法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破产法 重整 上市公司 一、前言 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根据新破产法规定,重整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营主体,规模和影响较大,尤其是中国上市不易的背景下,“壳”资源更显珍贵,因此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据统计,新破产法实施至今,已经有超过10家上市公司进入了重整程序,并有相当一部分已完成重整程序。 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虽已基本搭建完毕,但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很多市场或非市场机制尚在建立之中,在这些机制完全建成之前,司法实践如何在重整程序中既能保护债权人利益、优化资源配置,同时维护中小股民利益和保持股市稳定,是一个值得长期探索的课题。 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底受理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的破产重整案件,这是上海市第一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而且是央企涉及破产重整的首例,在重整过程中,媒体纷纷报道称《央企破产重整第一股 *ST华源临生死大考》。从证券法的角度,此案还是涉及B股调整的首例以及定向增发中协商定价的首例。在这起案件的受理、审理过程中,上海二中院遇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在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合议庭法官发挥了主观能动性,认真研究如何交叉适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如何与行政部门不断进行协调,而解决了诸多难题,最终促使了重整成功。在这个不断摸索与实践的过程中,我们认为,无论是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值得记录下来并加以研究。 二、华源股份重整过程简述 华源股份成立于1996年7月18日,于1996年7月26日公开发行B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1997年7月3日公开发行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历次股本变动,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华源股份的总股本为629,445,120股,其中A股364,485,120股,B股264,960,000股,股东为69700余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9,445,120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为董云雄,住所地为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61 号招商局大厦31 楼。华源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公司”),共计持有公司154,932,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4.61%。 由于经营不善,屡次亏损,华源股份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华源股份的资产总额为1,440,143,125.10元,负债总额为2,495,871,730.13元,净资产为-1,055,728,605.03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边缘。因连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8]46号),认定华源股份2005年、2006年、2007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14.1.5条和14.1.7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08年5月19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在此期间,华源股份与债权人银行一直在谋求法庭外重组,但多次谈判后均未成功。 2008年8月11日,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上海二中院经审查后,经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于2008年9月27日裁定受理本案,并同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 2008年11月11日,上海二中院召集召开了华源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共有5家债权人申报的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85,202,952.43元的担保债权,2家债权人申报的总计金额为人民币9,384,834.49元的税款债权,134家债权人申报的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692,792,715.58元的普通债权,以上共计人民币2,187,380,502.50元,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此均无异议。上海二中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裁定对上述债权予以认可。对于未确认的7笔债权,经管理人申请,上海二中院裁定确认7家债权人享有临时债权额。 在本案中,重整计划草案基本内容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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