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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索赔第7章工程合同分析.ppt
【案例10】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总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承包商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商负责。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承包商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商就此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就不是分包商的责任,总承包商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 当然,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他们属于不同的国度,总承包商不能接受我国惯例的解释。而且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时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商负责。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结果分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2.通常认为,在投标过程中,以及在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有责任对合同中自己不理解的或明显的意义含糊,或矛盾,或错误之处向业主提出征询意见。因为承包商负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责任。如果业主未积极地答复,则承包商可以按照对他有利的解释理解合同。而如果承包商对合同问题未作询问,有时会承担责任,即按业主解释为准。这种原则在实际工程中用得较少,主要当工程图纸或规范中出现常识性的、明显的错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发现的),而承包商按错实施工程,则要承包商承担责任。 许多年来,这一直是国际工程合同解释的一个默示条款,有许多这方面的案例。1999年颁布的FIDIC合同将它明示。 FIDIC4.7款规定,承包商在按照业主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时,应努力对业主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如果业主提供的基准资料是错误的,导致承包商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只有当这些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业主才能给承包商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FIDIC1.8款规定,如果承包商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雇主做出通知。如果承包商没有尽到这个责任,会影响他的索赔权利。虽然在该条款中也规定,如果业主在施工的文件中发现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但这对业主却很少有约束力,因为业主可以说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专家。 【案例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在技术规范中规定,从安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同一个管道沟中。承包商按图纸报价并施工完成后。但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合同解释顺序中,规范优先于图纸。 (2)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 当然,工程师这种处理是比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 1)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责。 2)施工中,工程师一直在“监理”,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指令纠正。当然工程师的工作不能免除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3)在本原则使用时应该注意到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如果做标期太短,则承包商就不能承担这个责任。 在国外工程中也有不少这样处理的案例(见参考文献21)。所以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错误、不一致,特别是施工图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投标前应向业主澄清,以获得正确的解释,否则承包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3.顾及合同签订前后双方的书面文字及行为。虽然对合同的不同解释常常在工程过程中才暴露出来,但问题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而由于如下原因使问题没有暴露: (1)双方未能很好沟通,双方都自以为是地解释合同。 (2)合同事件尚未发生,或工程活动尚未开始,矛盾没有暴露出来,大家都未注意到。 对此有如下几种处理: 1)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此有过解释或说明,例如承包商分析招标文件后,在标前会议上提出了疑问,业主作了书面解释,则这个解释是有效的。 2)尽管合同中存在含糊之处,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实施中已有共同意向的行为,则应按共同的意向解释合同,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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