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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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条例课件.ppt

江西省消防条例 江 西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责权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三)强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 (四)明确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 (五)加强重点场所火灾预防 (六)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管 (七)加大对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监管力度 (八)规范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 九、强化重点单位内部消防管理 十、强化个体工商户的监管 十一、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管 (十二)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 (十三)加强消防产品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十四)加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推行力度 (十五)明确了合同制消防员的法律地位 (十六)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 (十七)增加了临时查封可采取的措施 (十八)体现过罚一致原则 十九、加强电气火灾的预防 (二十)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七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保障消防安全,可以对依法临时查封的场所采取切断电力、燃气供应等措施,电力、燃气等相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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