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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西畴县政务网.xls
内部审批类(5)
其他行政职权类(23)
行政裁决类(0)
行政奖励类(1)
行政确认类(5)
行政检查类(3)
行政给付类(0)
行政征收类(1)
行政强制类(3)
行政处罚类(43)
行政许可类(2)
汇总
封面
附件4
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部门(盖章):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2015年11月 24 日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9 类,共计 85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615 项,“追责情形”共计 472 项。
其中:
1.行政许可 2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2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5项;
2.行政处罚 43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387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59 项;
3.行政强制 2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9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3 项;
4.行政征收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4 项;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6.行政检查 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2 项;
7.行政确认 5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3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9 项;
8.行政奖励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5 项;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10.其他行政职权23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31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11项;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5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24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24 项。
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0〕2056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审查5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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