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规则-成都东软学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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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规则 1 目的 为规范学院的招标程序,完善对拟投标单位资格的考察流程,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2.1 学院所有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具备参加投标资格; 2.2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学院及由东软集团教育管理委员会统购的采购项目资格审查。 3 职责 3.1 投标资格评审工作由学院组建的资格评审小组负责,资格评审小组由采购主管部门、使用/申请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2 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评审工作,协调使用/申请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3.3 采购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对招标项目进行公示; (2)负责寻找并收集各方推荐的供应商信息; (3)完成对投标单位的书面资格预审; (4)对需实地考察的项目,根据项目资质要求筛选实地考察单位,并通知和组织使用/申请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5)参与拟投标单位实地考察,负责资格审查报告的汇总,确定招标拟邀请的投标人。 (6)资格审查过程涉及文档的管理 (7)收集相关文档并交财务部门存档。 3.4 使用/申请部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提供经主管院领导审批的采购请示件; (2)参与推荐供应商; (3)参与对投标单位实地考察,原则上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都需参加实地考察; (4)参与编写审查报告,对实际考察潜在投标人从专业性角度提供评估意见。 4 内容 4.1 资格评审程序 4.1.1 使用/申请部门应提前至少5 个工作日向采购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出经主管院领导审批通过的采购请示件,请示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物品名称、年度预算、工期/供货期、采购物品对供应商在规模、成立时间、专业资质、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4.1.2 采购主管部门在接到请示件后,应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1.3 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采购主管部门开展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书面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需填写“潜在投标人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4.1.4 要求的资料加盖公章后,交给采购主管部门; (2)组织实地考察; (3)综合评分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 4.1.4 书面资格预审由采购主管部门在接到使用/申请部门请示件后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潜在投标人应提供的书面资格评审资料如下: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背景材料及企业股权构成说明文件; (3)提供企业的信用资料及近二年企业经营状况说明(包括有否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公司近两年类似工程数量及施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竣工验收报告或服务合同等); (5)企业人力资源状况说明文件; (6)投标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机号码、电子邮件信箱; (7)书面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4.1.5 相关各方在书面资格评审结束后推荐的企业,将不被纳入本次投标资格审查范围内。 4.1.6 对于具有如下情况的潜在投标人,不得纳入拟投标单位名单: (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项目的书面资格预审; (2)曾经合作过并经年度供应商评估在质量、工期(供货期)、结算、服务合作意识等方面综合评定为不合格供应商者; (3)在以往参加过的学院项目招标中,存在扰乱投标秩序、虚假投标、故意弃标以及有串标嫌疑的潜在投标人; (4)潜在投标人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5)潜在投标人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6)潜在投标人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7)潜在投标人提供虚假预审材料; 4.1.7 对于通过书面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采购主管部门一般应提前2 个工作日内向使用/申请部门、财务部门发出实地考察计划的通知,通知内容中应包括要考察潜在投标人的名单、考察内容、考评标准、考察总体日程等; (2)使用/申请部门、财务部门接到考察通知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3)采购主管部门确认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E-mail)通知采购/申请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通知需附考察计划; (4)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潜在投标单位的考察时间安排,确保考察按计划顺利完成。 4.1.8 实地考察应就如下内容向潜在投标人进行考评: (1)按照《潜在投标人资格申请表》(附件1)内容进行核实; (2)项目所在地或生产厂地现场考察。 4.1.9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不进行实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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