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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论坛 建 设 工 程 第二十一期 主编 王登山 律师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100007 ) 电话:(010)5813 7777; 5813 7136;186 0114 6333 传真: (010)5813 7779; 邮箱: dengshan.wang@ 本期内容  发包人单方委托所作的工程审价结论可否作为定案依据 1  工程是否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3  工程款结算诉讼中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形5  以承包人名义收取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6  工程承包人如何防范工期违约金的风险8  住房城乡建设部展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察 9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尤为重要的是:现场管理 11  浅谈大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13  一起钢丝绳断裂提升机坠落事故原因分析 17  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将在全国推行 19  新政新形势下的城镇化新模式:PPP(政企合作) 20  中国建筑业协会隆重发布 2012 年度中国建筑业双百强企业 21  45 家建企入围“中国 500 强”中国建筑位列第九继续领跑行业22 北京 长春 长沙 常州 重庆 福州 厦门 广西 广州 海口 杭州 合肥 吉林 济南 昆明 南昌 南京 南宁 南通 无锡 内蒙 青岛 上海 深圳 沈阳 四川 太原 哈尔滨 天津 乌鲁木齐 武汉 西安 西宁 银川 郑州 舟山 台湾 香港 新加坡 芝加哥 洛杉矶 纽约 加州 阿根廷 法国 意大利 波兰 葡萄牙 瑞典 澳大利亚 柬埔寨 智利 印度 马来西亚 韩国 越南 俄罗斯 大成律师论坛•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期 发包人单方委托所作的工程审价结论可否作为定案依据 发包人单方委托所作的工程审价结论可否作为定案依据 中建公司与金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建 公司承建金厦公司开发的金厦广场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中建公司 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工程经验收为优良工程。其后,中建公 司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书,金厦公司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书 后,按照金厦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将上述工程结算书交由咨询公司审核。咨询公司招集发包人、承包人 共同参与,对工程量签单和现场实际存在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承包 人实际参与了咨询机构组织的审价过程。咨询公司经过核对、计算, 对该工程造价得出初步的审价意见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 提出修改意见。在吸取了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所提修改意见中合理因 素部分之基础上,咨询公司作出了书面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并通 知委托人即发包人前去领取。但金厦公司认为咨询公司没有充分采纳 自己的意见,故拒绝领取该审价报告,也拒绝给付咨询费10 万元。 中建公司认为,咨询公司作出的审价报告,基本客观公正,所以, 代发包人向咨询公司代付了 10 万元咨询费,领取了上述审价报告。 并以审价报告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为 3.5 亿余元为依据,向省高级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金厦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三千四百万余元及 利息,支付审价咨询费 10 万元。 被告金厦公司辩称:承包人主张以咨询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作为 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1 )咨询公司就涉案工程造 价进行审查和作出审价结论,均是基于发包人单方委托进行的,与承 包人无关。(2 )咨询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委托人可以对咨询报告提出 质疑、异议,并要求答复。现发包人对该审价报告有 7 项异议,提出 后咨询公司未给予合理答复,因此,该审价报告不是最终的工程定价。 (3)咨询公司将其受发包人委托作出的初步审价报告擅自提供给承 包人,违反了咨询合同约定;承包人以侵权手段获得咨询公司出具的 审价报告,不能采信,否则显失公平。(4 )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造 价审定机构,对本案纠纷涉及的工程造价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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