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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计算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实施细则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 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章程》,制定本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细 则和议事规则》( “本细则”) 第二条 〖效力〗 本细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 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授权代表负 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法人股 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法人 股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应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依法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2.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本人持股资料; b.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d.公司股东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1.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享有提案权, 有权提出提案供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3.提交程序 (1)拟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只能在该次会议召开30 日之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核后与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 并公告。 (2)拟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果属于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细则第十七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天将提案递交 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3)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的前10 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 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4)除上述第 (2)、(3)项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 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4.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本条第2 款 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本条第2 款 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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