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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第八章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二)安全措施 1.普及基本电气常识,认识到电的危险性。专业人员牢记作业用电安全,掌握基本防护措施,形成用电的安全意识。 2.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尤其是在对高危场所和安全条件恶劣的作业面用电,如配电房、控制室、地下狭窄空间等。 3.作业规程中对涉及用电的地方要分析潜在危险因素,针对性制定防护措施和安全用电措施。 4.定期检查用电设备,不带病运转,不使用劣质电器。 5.接收配合管理部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或报告,共同维持安全的用电环境。临时接线装置如造成事故,并证明系因安装质量问题,应由承装人员负责。 第八章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三、临时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概述 临时动火是指施工中所需的电焊作业。动火作业根据其作业范围不同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动火范围 凡属非固定的、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场 所的临时动火作业,动火中易发生重大火 灾事故,如在车站车控室及气瓶间等进行 诸如焊接、切割、打磨、烘、烤、熬炼等 引入点火源的任何作业。车站运营期间严 禁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 第八章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2.二级动火范围 凡属非固定的、设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的临时动火作业,动火中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如在车站设备区等一级动火范围外的重要部位进行诸如焊接、切割、打磨、烘、烤、熬炼、喷涂、电加热等引入点火源的任何作业。在运营期间进行的车站二级临时动火作业升级为一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 3.三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止区域(场所)且不涉及行车安全的临时动火作业,动火中可能发生火警;如在车站公共区等一、二级动火范围外部的部位进行诸如焊接、切割、打磨、烘、烤、熬炼等引入点火源的任何作业。 在运营期间进行的车站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升级为二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 第八章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二)动火作业手续 动火作业的施工必须办理《临时动火许可证》。 车站在施工登记时,针对动火作业的施工把好作业令审批关,施工负责人必须出示《临时动火许可证》,车站必须检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和验收手续,验票注意要点:进行施工请点时,审核动火许可证是否已按其等级经相关部门审批和其真实性;审核各级安全监护人、动火人员是否到位及与动火许可证上填写的是否相符;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灭火器材等是否到位、有效;核对动火环境是否与许可证描述的一致,在《值班人员登记本》上注明验证时间、以及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方可允许施工。确认上述人员、措施到位后,记录动火开始时间,并签字确认。 现场安全负责人持临时动火许可证到现场,交现场监护人验票,双方共同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和防护措施,并向动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章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于移动的易燃结构和重要设备设 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第八章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作业部门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监护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现场监火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完毕后,现场安全负责人应该与现场监护人共同对临时动火作业进行验收;验收注意要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遗留点火源;检查动火现场各防护是否撤离,动火点环境和设备是否恢复正常;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组织人员监视现场无遗留隐患,确认动火完毕,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章 轨道交通车站施工管理 第三节 车站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一、施工负责人制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了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每项施工作业必须设一名施工负责人,如果一项施工作业有几个不同的作业地点,那么必须设立多名施工负责人,使每一个地点的施工过程都有人监督负责。施工负责人经统一组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一名合资格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应经过运营单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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