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珊君: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转型的动因探索——通过社会行动的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关系解读.docVIP

何珊君: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转型的动因探索——通过社会行动的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关系解读.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何珊君: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转型的动因探索——通过社会行动的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关系解读.doc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转型的动因探索——通过社会行动的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关系解读 何珊君 摘要:非政治公共领域是本人基于中国国情提出的一个本土概念,通过非政治公共领域主体与法律秩序之间二种不同形式的行动实践剖析,揭示非政治公共领域主体是如何通过行动实践促使社会结构变迁和转型的,从而在微观层次探索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转型之潜在动因。同时,通过这二种形式的行动实践的微观分析,试图对社会学中的一个核心理论———社会行动理论做出新时代的解读与发展。 关键词:非政治公共领域 行动 法律秩序 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转型从社会学视角意味着二种社会形态之间质的改变,对中国而言,它是指从传统、封闭的农业国向现代、开放的工业国的转变,是持续的现代化过程的组成部分。社会结构转型它不可能生发于朝夕,它总是在各种潜在的、显性的动因催发下经过长期的变迁而逐渐形成的。变迁是量变过程,转型是质变过程,当然广义的变迁也包括转型。这些动因中有一些是本质性的,有一些是非本质性的。那么,在中国过去、当下及其未来连续性的社会结构转型中本质性的动因有哪些?要罗列所有既不现实,也超越了本文的范围。本文是以非政治公共领域的主体行动为支点,在非政治公共领域与法律秩序之间寻求本质联系,并通过这种关系分析,从微观层次探索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之潜在动因,撩开非政治公共领域是当下及其未来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潜在的本质性动因的面纱。 那么,什么是非政治公共领域,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是如何通过行动实践发生关系,又对社会结构变迁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这就是本文要阐述的重点内容,即在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行动的关系中透视社会结构之变迁。 一、非政治公共领域概念与社会行动理论 在开始讨论本文的中心论题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政治公共领域。[i]就其概念本身而言,它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机制条件下,从私域中离析出来又不同于政治公共领域的可以对抗国家权力的社会中间领域。它具有非政治性、公共性、契约性与独立性、合法性、开放性与非营利性等六大特征。它与市民社会概念接近,从实体上有一大部分重合,但更类似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Habermas )它与哈氏公共领域的最大区别是:后者重在由沟通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公众舆论的批判价值,当然它也有公民权力对抗国家权力的领域意义。前者则更重在该领域的社会结构性基础和其在现代化过程中与政治公共权力的和谐关系构建及其对治道变革的基础性意义,同时还强调它在现代性条件下于中国的本土价值。如果说哈氏重在纵向的历史分析,而本人则重在现实的横向解剖;哈氏重批判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本人则重治理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而社会行动,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令一代代社会学家殚精竭虑仍未能完全搞清楚的一个宏大的理论问题。从实证主义的行动理论到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从惯习、场域理论到交往行为理论,社会科学家对行动理论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无论是马克斯·韦伯、吉登斯、布迪厄还是哈贝马斯,都从不同的视角对社会行动进行过研究。 马克斯·韦伯认为: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动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ii]吉登斯将行动定义为:物质存在对世界事件进行过程的、现实或预期的、有原因介入的连续流。[iii]布迪厄则从惯习与场域的关系阐述来解释行动,用实践说明行动。[iv] 他认为社会科学的对象既不是个体,也不是群体,“而是历史性行动分别在个体与群体之间双向的模糊关系。” [v]所以,行动在布迪厄眼中,是具有某种惯习的行动者置身于一定场域之中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制度寄居于行动者身体之中的身心图式作用于场域的关系模式。哈贝马斯则从交往行为理论出发阐述行动的含义。他认为社会行动理论应当将交往行为作为起点,语言沟通和意义理论是其中两个最重要的环节。[vi] 这种交往行为模式设定:“互动参与者可以把我们迄今为止所分析的行为者与世界之间三种关联中潜藏的合理性力量动员起来,以便实现相互共同追求的沟通目标。”[vii]而“交往行为概念涉及到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由此可以为看出,哈贝马斯的行为“只是这样一些符号表达,依靠它们,行为者至少与一个世界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viii]身体活动与操作活动只是行为的通常现象,而不是行为本身,主体只有进入实践活动且表现为意义的活动,行为才具有意义。可见,哈贝马斯的行为也是与行动在同一意义上使用。[ix] 在强调民主与法治的现代化社会中,若要人的行动远离、超然于法律秩序之外,则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行动在现代社会就犹如空气与人的生存关系一样,是如此的唇齿相依,不可分离。非政治公共领域行动主体可从二

文档评论(0)

ganpei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