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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可在合同生效前解除,也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 但有特殊规定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不得解除的,比如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允许解除。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 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②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④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⑤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5.终止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②因保险期限到期而终止,又称自然终止。 ③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④当事人行使终止权使合同效力终止。 ⑤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1.3.3 保险合同解释 1.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2.争议处理 处理方法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1.4保险原则 1.4.1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 (l)必须是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利益。 (3)必须是确定利益。 1.4.2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种。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形式。 保险人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 在国际上,通常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的告知形式。 我国采用明确说明的告知形式。 (2)保证。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按事项内容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用以约束保险人的。 1.4.3 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近因的判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原因即为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近因。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前因与后因之间若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的前因为事故损失的近因。 前因与后因之间若无因果关系,只是时间有先后,则后因为事故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近因。 1.4.4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含义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 2.损失补偿的方式 现金给付、重置和维修三种。 3.损失补偿的限度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4.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 (2)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①产生的条件。 首先,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其次,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保险人必须在赔偿保险金后。 ②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 ③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利。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实际上是一种物权的转移。 5.分摊原则 适用于重复保险。 (1)分摊原则的含义 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按一定的方式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 (2)分摊方式。 ①比例责任分摊。 ②限额责任分摊。 ③顺序责任分摊。 第1章 保险学基础 在线教务辅导网: 教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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