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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的目标★  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内涵从三个方面理解: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 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 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 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目标 (一)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三)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四)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知识点】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知识点】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2.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三、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同时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具体原则 含义和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可以对该原则有所突破。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这个原则可以突破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税法优位原则:属于特别法级别较低的,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该原则是为了确保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 我国对纳税人的确定,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不要把客体理解为纳税人,客体是征税对象,比如所得额、销售额等;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注意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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