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_复习资料_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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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部分 房产税法 一、基本原理 (一)概念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目前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二、纳税人 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即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产权所有人主要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外企以及外籍个人,缴纳房产税。 三、征税对象 以我国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为征税对象,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一并征税。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但对出售前企业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应征房产税。 生产经营的房屋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答案】× 四、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总体规定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屋的租金收入。 (二)具体规定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 计税余值是依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的余额。税率为1.2%。 房产余值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注意: (1) 投资联营的房产 1)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算。 (2)融资租赁房屋,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3 )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原值征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理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于容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自营和出租),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屋的租金收入,税率为12%。 目前,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征收。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计税余值*1.2%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 =租金收入*12%(4%)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5000万,按照规定允许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 应纳税额 =5000×(1-30%)×1.2% =42万 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30000元。 应纳税额 =30000×12%=3600元 若是居民出租此房屋,如何计算? 六、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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