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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案例,搞反思,加强检疫环节瘦肉精监管.doc
学案例,搞反思,加强检疫环节瘦肉精监管
(供全市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学习)
案例一:郭光祖一人执法,被判玩忽职守罪
郭光祖,男,46岁,河南孟津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第二分所(平乐)所长和检疫员。
2009年7月24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光祖犯玩忽职守罪,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郭光祖自2000年7月至案发担任孟津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第二分所(平乐)所长,同时作为动物检疫员负责对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2009年3月22日上午,郭光祖在对偃师生猪经纪人周根广(未抓获)外调广州的一车生猪在连霍高速张盘路口进行检疫时,在询问周根广得知该车生猪是偃师生猪的情况下,一人执法,检疫疏忽,给周根广的生猪出具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使得周根广的该车生猪得以上路。周根广的该车生猪到广州以后被查出含有瘦肉精,后该车149头生猪(中途死亡2头)被全部无害化处理。该事件先后被网络及新闻媒体报道,给孟津县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够认罪,其所在单位已给予行政处分,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出具证明的这批生猪已被广州做无害化处理,没有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其所在单位鉴于其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请求本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郭光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孟州:为含“精”猪盖上“合格章” 5公务员获刑
董喜元,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站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站检疫员李正福、刘盼和防疫员田伟斌、冯腾飞编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违规为12150头生猪开具检疫合格手续145份,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
2011年09月,孟州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喜元、刘盼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和4年,判处被告人李正福、冯腾飞、田伟斌有期徒刑4年、3年零6个月和3年。
案例三:检测“瘦肉精”走形式,5检疫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李贵岐、高志昂、张志鹏、赵建明、王阳,分别为获嘉县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太山中心站、亢村中心站工作人员和获嘉县农牧局动物检疫员。
2010年度,农业部等来获嘉对供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时,李贵岐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指使、帮助养殖户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高志昂、张志鹏对本辖区内出县境的生猪违反规定,不检查养殖档案,甚至在未对生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的情况下,即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获嘉县法院依法分别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李贵岐、高志昂、张志鹏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赵建明、王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案例四:平湖检疫员徇私舞弊 瘦肉精猪进了上海被判徒刑八个月
兽医店老板张某1982年出生,3年前,他是平湖市某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员,从事动物防疫检验工作。早在2001年,还在上学的张某就凭借着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中级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2011年09月21日他站在嘉兴南湖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受审,被指控的是一个非常少见的罪名: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008年1月15日下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对上海市农产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进行了例行检查,结果查出:9057摊位抽检的猪肉中检出浓度为12.70的“瘦肉精”、9033摊位抽检的猪肉中检出浓度分别为13.48和11.64的“瘦肉精”。这两个摊位的摊主分别是陈某和郭某,药监局对他们作出了行政处罚。
“瘦肉精”猪肉被查出后,有关部门开始顺藤摸瓜查找源头。结果发现,抽检出“瘦肉精”超标的猪肉来自嘉兴市南湖区中法肉类屠宰场,生猪则来自嘉兴南湖区新丰镇杨庄村个体养猪户朱某的养猪场。朱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一种“瘦肉精”代用品,还以为不会被检测出来。此后,朱某因使用“瘦肉精”被处罚款5万元。
这批“瘦肉精”猪肉的源头和销售终端都被处理了,还有值得追究的一环就是生猪检疫环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每一批生猪在进入屠宰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检疫合格的才能进行屠宰。
那么,这批涉案生猪为何能拿到检疫合格证?
给这批生猪开检疫合格证的,就是平湖市曹桥街道畜牧兽医站原检疫员张某。张某在法庭上回忆他偷懒没检验。2008年1月14日,嘉兴南湖区新丰镇的冯某打电话给他,称自己在曹桥街道抓了一批猪,比较急,让他帮忙开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张某于是让冯某去办公室去找他。“后来,冯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因为当时时间比较晚,我偷懒就不想去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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