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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esign of the mass culture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 X X-XX-XX发布 20 X 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文 化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mass culture building JGJ 41-200X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2009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3]32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对我国文化馆现状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41-87版本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和总平面设计;4.建筑设计;5.建筑设备。 详细规定了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和群众艺术专业用房的设计规范,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增加了文化广场、报告厅、数字电影厅、舞蹈排练场、戏剧排练场、曲艺排练场、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文化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删减了游艺用房和交谊用房娱乐文化活动设施部分;业务用房增加了音乐创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文化遗产整理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并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20,邮编:130011,电话0106717981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闫贤良、彭乃实、陈立民、张闻文、张海泉、惠群、李运昌、乌日乐、丁明、王涛、王伟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1 总 则 1 2 术 语 1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2 3.1 选 址 2 3.2 总平面布置 2 4 建筑设计 3 4.1 一般规定 3 4.2 群众活动场所 4 4.3 业务用房 13 4.4 管理、辅助用房 16 5 防火与疏散 19 6 建筑设备 20 6.1 给水排水 20 6.2 采暧通风空调 20 6.3建筑电气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本规范引用标准目录 25 条文说明 26 总 则 为适应文化馆建设的需要,保证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质量,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文化馆事业的发展需求,符合其建筑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文化馆是我国群众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文化馆事业包含了群众文化、群众艺术及其群众各类文化活动,包括体育、健身、游艺等群众娱乐文化活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文化事业划分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原有群众文化事业中的娱乐文化由文化中心、娱乐中心、体育中心等市场经营单位所替代,群众文化事业民族传统文化和群众艺术。本标准基于这样的社会发展事实,对文化馆建筑的重新修订功能和设施。 建质[2007]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文化馆事业的发展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级文化馆(包括群艺馆)的建筑设计。 文化中心、艺术中心、文化宫、(文化)俱乐部、及其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可参照执行。 各级文化馆的必须满足《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 尚应符合的标准主要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等标准。 术 语 文化馆 the Culture Building 从事群众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创作、教育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益文化服务场所包括群艺馆;依据机构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文化馆、市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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