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基础知识(计量--红色标志相对重要)1》.pptVIP

《质量检测基础知识(计量--红色标志相对重要)1》.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 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 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 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 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 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 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 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 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 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 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 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 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 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 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 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 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 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 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 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 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 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 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 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 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 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 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 变形性能、层

文档评论(0)

ghf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