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后审高中标价(赵士恒100715)》.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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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高中标价陷阱 【案例】 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业主)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大型设备。投标人资格审核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于国内仅有少数几家企业掌握该大型设备生产技术,至投标截止日,参与投标企业仅有甲乙丙三家企业。经评审专家评审:参与投标三家企业,甲企业投标报价最低为1500万元,但甲企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企业资质要求被取消投标资格;乙企业投标报价为1650万元,因为投标文件载明的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成为废标;最后丙企业以投标报价1900万元中标。业主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为由,要求重新招标。丙企业提出异议,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中标合法有效。 【观点】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由于经过资格审查后,具备投标资格的合格投标人仅为两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28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法律规定,应当重新招标。 观点二:根据招投标法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36条规定:“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前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本案例参与投标的单位已经达到三家,丙企业中标合法有效。 【律师观点】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为:投标人是否已经达到招投标法第28条规定的最少三个投标人条件。即对于投标人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应当是指在投标截止时,实际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包括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本案例的招标活动中,由于采取在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模式(即投标资格后审模式),使得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甲企业能参与投标。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明确投标意向的投标人达到三家,符合了法定要求,并且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招标规则进行了开标、评标。根据国家7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规定,那么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再次进行招标呢?由于7部委的规定为政府规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其效力仅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本律师认为由于该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一致,如果法院轻易判决丙企业中标无效,重新招标,有违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及法律禁止反言原则。故本案例的情形并不属于招投标法第28条规定情形,丙企业中标结果合法有效,业主无权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律师支招】 为防范招标资格后审过程中出现因投标竞争不足业主落入高中标价陷阱,建议业主采取以下措施: 一、业主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开标前,及时对购买招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调查,做到事前知己知彼。 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参与投标的单位未达到5家以上的,不予以开标,重新招标。 三、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经资格后审,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法律咨询: 桂林陈先生:2003年1月,我借给同事小张3万元,小张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按每年20%计算。我因为生意需要,要求小张还钱,小张以借条约定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为由,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问借条关于利率的约定是否有效。 赵士恒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借条按20%计算利息的约定合法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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